这在个体户经营中很常见,您的处境虽说比较被动。但也要看侵权程序,先不用太担心。如果时间较短,撤下来其实也没有什么事的
在商标法中,我国实行“申请在先”原则。如果对方公司的商标注册时间早于您开店的时间,且属于同类餐饮服务,即使您在本地使用,也极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。您所说的“不知道”,在法律上属于“无主观恶意”,可以作为减轻赔偿的考量因素,但不能作为完全免责的理由。
建议您立即采取以下措施:1. 立即停止使用该店名,更换招牌和点餐单,防止侵权损失扩大;2. 核实对方商标的注册时间、类别,并收集您开店以来的营业额、纳税记录,证明确实是“在先使用”且规模很小、未给对方造成实际影响;3. 积极与对方律师沟通和解。由于您规模小、获利少,法院实际判决的赔偿额往往会远低于5万,您可以争取几千元的低价和解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