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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开小吃店的,开了门面,自己随心取了店名,最近收到法院传票,说我的店名侵犯了别人餐饮公司的商标权,要求我赔偿5万元。我这个店名已经用了3年了,一直在本地经营,根本不知道别人注册了商标。这算侵权吗?我该怎么办?

2026-10-23 Visits:

这在个体户经营中很常见,您的处境虽说比较被动。但也要看侵权程序,先不用太担心。如果时间较短,撤下来其实也没有什么事的

在商标法中,我国实行“申请在先”原则。如果对方公司的商标注册时间早于您开店的时间,且属于同类餐饮服务,即使您在本地使用,也极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。您所说的“不知道”,在法律上属于“无主观恶意”,可以作为减轻赔偿的考量因素,但不能作为完全免责的理由。
建议您立即采取以下措施:1. 立即停止使用该店名,更换招牌和点餐单,防止侵权损失扩大;2. 核实对方商标的注册时间、类别,并收集您开店以来的营业额、纳税记录,证明确实是“在先使用”且规模很小、未给对方造成实际影响;3. 积极与对方律师沟通和解。由于您规模小、获利少,法院实际判决的赔偿额往往会远低于5万,您可以争取几千元的低价和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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